一职教关于违纪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的规定
时间:2015年04月27日
武汉市第一职业教育中心关于违纪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的规定
为加强学风建设,鼓励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努力改过自新,对受处分学生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、教育效果与自身努力相结合的原则,对受处分后学习努力且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减轻或撤销其处分,以创造良好的与人氛围。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提出关于违纪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的处理规定。
一、 撤销处分的范围:
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一学期后积极主动要求申请撤销处分。
二、 撤销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
1. 学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,并积极协助查处,改正态度良好,
努力追求上进,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,受处分后政治思想与品德考核成绩优良,能积极参加学校和部系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2.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后,定期或不定期积极诚恳地与班主任
老师或学工主任书面或口头形式汇报思想动态和改正情况。受处分后学生在学习中取得明显进步并保持优秀。
3.受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学生,可申请撤销或降等处分;受记大过以上(含记大过)处分学生,只可申请降等处分。
三、 撤销处分程序
1.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一学期后积极主动要求申请撤销处分,
填写撤销处分申请书,请班主任及所有任科教师签字同意。
2. 部系学工主任与其谈话,了解受处分学生的各项改正情况和思
想动态,审核撤销处分申请书、签字同意。
3.学工处审核撤销处分申请书,交校长室决定并存档。